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黃上昇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黃佐龍
法定代理人 莊月芬
被 告 黃淑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出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黃出雄於民國112年7月4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亦為 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而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 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 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 訴請分割遺產;又原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代墊申報遺產稅、 繼承登記費用等共新臺幣(下同)12,433元,應自遺產中扣還 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黃佐龍、黃淑苹則均以:原則上同意全部所有遺產都分 配3分之1,唯一主張是被繼承人在安養機構所代墊的支出希 望扣除,扣除之後現今的部分大家再分3分之1等語置辯。三、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12年7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兩造現為繼承人,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 分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在卷可稽; 又被告等對於原告之主張亦均未爭執。準此,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 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
與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 順序或第3順 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 分之1 。三、 與第1138條所定第4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3 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至第4順 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 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 求分割遺產。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 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 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 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 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 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代 墊申報遺產稅、繼承登記費用等共12,433元,並提出收費 明細1紙(見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926號卷一第37頁)為 證,被告則以原告已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農保喪葬補助 金306,000元等語置辯。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予喪葬津貼 15個月。」同條第2項規定:「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 之人領取之。」,由此可見,農保喪葬津貼乃係貼補被繼 承人之喪葬費用,其領取權利人係支出殯葬費之人,該項 給付與被繼承人之遺產尚屬有間,自無需列入遺產分割, 被告抗辯原告雖代墊申報遺產稅、繼承登記費用等共12,4 33元,應先自農保喪葬津貼扣除,並無理由。 ㈣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 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 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上開遺產 如附表一編號1至5為不動產;編號20為汽車,性質非不可 分,將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20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 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改為分別共有,除於法無違外,亦 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不 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 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 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為求符合共有
人之利益,將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20所示之遺產按兩造 應繼分比例以分別共有方式分割,自屬適當公平。另如附 表一編號6至19;21至24為現存之現金、股票、保險金,性 質上可分,以原物分配尚無困難,於先扣除原告支出之申 報遺產稅、繼承登記費用等共12,433元後,依其性質按兩 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適當公平。綜上,被繼承人之 遺產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㈤至被告雖主張本件分割遺產應先扣還被告於被繼承人生前 代墊之安養機構相關費用501,341元云云。惟按關於遺產 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 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固定有明 文;故依諸上開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得由遺產中支付之 繼承費用,限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查本 件縱認被告主張於被繼承人生前代墊之安養機構相關費用 等情為真,然此亦屬兩造所繼承之連帶債務,債權人本得 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任何一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與本件分 割遺產事件,係就被繼承人所留之積極財產為分割所應審 酌之事項無涉,被告亦不得於遺產分割時請求自遺產扣除 支付,因倘若被告可主張就該等債權自被繼承人之遺產優 先扣償,如此無異擔保繼承人可經由分割遺產時,以分配 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方式,獲得優先於其他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或其他繼承人即兩造之債權人受償之權利,除對其他債 權人顯有不公外,於法亦屬無據。基此,被告主張分割被 繼承人遺產時,應先扣還被告於被繼承人生前代墊之安養 機構相關費用501,341元,於法自有不合。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 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 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 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 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一 :被繼承人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後壁區白沙屯段150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後壁區白沙屯段151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臺南市後壁區白沙屯段153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臺南市後壁區菁寮里菁寮330號房屋(權利範圍:1/1;未保存登記)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臺南市後壁區菁寮里菁寮320之6號房屋(權利範圍:1/1;未保存登記)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64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臺灣土地銀行白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293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735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9 中華郵政公司後壁菁寮郵局帳號: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917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柑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397,017 元暨其孳息。 左列現金先由原告取得12,433元,餘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1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長春路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0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2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長春路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0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3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長春路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5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4 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吉林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32 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5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632,316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6 華宇股票4股:新臺幣4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7 禾鴻股票514股:新臺幣5,14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8 力晶股票165股:新臺幣1,65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9 力積電股票232股:新臺幣7,145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0 中華汽車(車牌:9L-3971)1輛。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 21 好運年年終身保險0000000000:新臺幣472,804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2 好運年年終身保險0000000000:新臺幣473,755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3 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A3ADP26770:新臺幣161,328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4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壽險AECD914620:新臺幣491,354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
姓名 應繼分 黃上昇 1/3 黃佐龍 1/3 黃淑苹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