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20號
TNDV,113,家繼簡,20,2024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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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
原 告 劉于瑄

被 告 林奕斈
林奕妏
美霞
特別代理人 余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行「被繼承人劉余金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死亡」;三、㈠第1行「被繼承人劉余金於110年7月20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劉余金於民國112年7月30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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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