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王柏華
聲 請 人 陳旭琨
相 對 人 陳碧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南簡字 第96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 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 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 所示,其中新臺幣(下同)1,000元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述 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該筆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是 依前揭規定,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裁判費 1,000元 113年1月16日審字第873號收據 證人旅費 500元 113年4月11日民鑑旅字第56號收據 合 計 1,500元 1,000元聲請人繳納 500元相對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