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42號
TCDV,106,補,1442,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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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羅榮吉
      羅劉秋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一、二項
記載,原告羅榮吉請求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0,392元,
原告羅劉秋月請求部分核定為4,556,289元,應依序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1,887元、46,144元。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本件原告2人請求給付關
於工資部分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即原告2人共同請求被繼承人羅
玉芬工資部分數額合計為1,388,676元(計算式:超時工資1,116,
726元+國定假日加倍工資105,450元+特別休假工資166,500元
=1,388,676元,其餘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醫療費用、喪葬費用
、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部分,非屬工資),而原告2
人請求給付工資1,388,676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
元,此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
,其數額為7,381元(計算式:14761×1/2=7381,元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且原告2人係共同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資,應各暫免
徵收裁判費數額為3691元(計算式:7381×1/2=3691)。據此,
原告羅榮吉羅劉秋月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46,1
44元,各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3,691元後,原告羅榮吉、羅劉
秋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分別減為38,196元(計算式:41887-
3691=38196)、42,453元(計算式:46144-3691=42453),以上
合計80,649元(計算式:38196+42453=80649))。茲依民事訴訟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649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2人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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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