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3104號
TNDV,113,司繼,3104,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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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04號
聲 請 人 王志順

王靖豪

王怡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羅綉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
00號)於民國113年7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羅綉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綉枝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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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