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17號
TNDV,113,司拍,217,20240815,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蕭正文


相 對 人 石凌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石凌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 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2年6月30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石凌燕於112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112年6月30日。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 金1,000,000元,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 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113年7月22日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強 608 7008.79 10000分之2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四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花台 面積 單位 001 542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608 16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61.3 61.3 平方公尺 8.48 1.5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同段5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8。 同段76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