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16號
TNDV,113,司拍,216,2024081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蕭正文


相 對 人 郭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俊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 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 12年6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俊宏邀同第三人蔡承諺於112年5月26日向聲請 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6月30日止,詎相 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1,000,000元,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文化段 788 100.75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843 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之2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3.62 62.32 52.38 168.3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 17 平方公尺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