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09號
TNDV,113,司拍,209,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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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賴俊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賴俊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 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580,00 0元②4,18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下同)137年7月17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賴俊維於107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5,630,000元 ,借款期限至137年7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嗣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755, 1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房屋 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影本4件、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段 3512 1594.00 10000分之162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夾 合 面 主要 平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8709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9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86.66 48.85 135.5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 37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87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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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