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林米田即林財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林米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林米田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410,000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5月10 日起至133年5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米田於93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17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3年5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債務人林米田自113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共27,25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設定抵押權之 後,曾因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林財福,然被繼承 人林財福於112年9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米田,且無 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而相對人 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 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林財福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 ,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被繼承人林財福之遺產,則依前開 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 放帳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延滯繳款通知等影本各1件、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龍安段 796-4 146.00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41 臺南市○○區○○里○○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0.42 50.42 35.44 136.2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 06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