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王博丞 住○○市○○區○○○街00巷00號
相 對 人 A01
關 係 人 王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選任王玉燕(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未成年子女A01(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王勝得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 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 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前項選任之裁定, 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民法第1086 條、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王勝得於民國112年5月27日死亡 ,王勝得之法定繼承人有聲請人母親黃玉華、聲請人及聲請 人胞妹A01,因A01為未成年人,本應由黃玉華代理遺產繼承 事務,但黃玉華與A01同為繼承人,就分割遺產上利益相反 ,黃玉華依法不得代理A01,而A01之姑姑王玉燕並非繼承人 ,無利害衝突,同意擔任未成年子女A01之特別代理人,故 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之姑姑即關係人 王玉燕為A01於辦理被繼承人王勝得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 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同意書、印鑑 證明、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關係人王玉燕為A01之 姑姑,其於上開被繼承人王勝得遺產分割事件中,並非繼承 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未成年人代理
人之消極原因,對A01之權益應可盡保護之責任,且關係人 王玉燕陳明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有其同意書在卷可稽,認 選任關係人王玉燕於前揭事件擔任A01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