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劉○○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代 理 人 蔡麗珠律師(法扶律師)
蘇榕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劉○○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劉○○
相 對 人 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 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 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 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 1項、第3項、第114條第 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 有明文。再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 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 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 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 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 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
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3人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聲請人死亡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6,915元之扶養費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並由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179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 ,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本案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 字第9號裁定確定,並於主文第二項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家生 抗字第28號裁定駁回確定,並諭知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 擔。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 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核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非 訟事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依 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後段規定,屬定期給付,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 男性,其聲請時為67歲,其期間依國人平均餘命統計推算超 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則核非訟標的價額為2,522,280元 (計算式:6,915元×3人×12月×10年=2,489,400元),按家 事事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 費用2,0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另關於抗告 程序費用,聲請人於提出抗告時已向本院繳納,此部分即不 予列計,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