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劉瑞章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代 理 人 蔡麗珠律師(法扶律師)
蘇榕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劉嘉欣
劉承炫
劉永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 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 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 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 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 準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 萬元者,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 一億元者,四千元;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 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 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17條及第19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12年度家救字第179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 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丙○○、乙○○、甲○○應自聲請狀繕本送達 相對人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915元扶養費等語,經本院以113年 度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聲請駁回及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已自行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嗣經 本院以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及抗告費 用由抗告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 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男性,自聲請狀繕本送達 相對人之112年10月12日時為68歲,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 之111年度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15.61年,是本 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核本件財 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2,489,400元(計算式:6,915元×3×1 20月),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 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而抗告費用1000元部 分,業經抗告人即聲請人於提起抗告時自行繳納完畢,有本 院113年家審字第187號收據附卷可稽,毋庸再予補徵,爰確 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