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111號
TNDV,113,司家催,111,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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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杜連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杜連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杜連生(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9月2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杜連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杜連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杜連生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 26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346號裁定, 選任為杜連生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聲請對杜連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46號裁定影本1件為證。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 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 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 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 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 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 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 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 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 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 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杜連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並經選任 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46 號裁定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 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杜連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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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