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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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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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黃瑞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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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投保資料」記載,應更正為「函查相對人勞保投保資料」。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