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6817號
TNDV,113,司執,96817,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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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8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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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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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邵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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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指第三人所在地而言。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相關債權為強制執行 ,惟查上開第三人營業所係分別在臺北市中正區及大安區, 此據債權人聲請狀載明足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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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