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4161號
TNDV,113,司執,74161,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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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薛瑜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不動
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3日、同年8月15日命債權
人應於文到5日內,向許峰賓建築師事務所洽繳鑑價費用之
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8月1日、同年8月21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不
能進行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
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附表:
113年司執字074161號 財產所有人:薛瑜心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長安 668-2 656.37 10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 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 --------------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 0 合計: 0.0 10分之1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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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