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6720號
TNDV,113,司執,106720,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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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720號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債 務 人 步翟承蔚即步翟向雲即步向雲即翟諧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逕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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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