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545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彰茂
債 務 人 曹家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屏東縣
,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