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38號
TCDV,106,補,1438,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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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陳鏡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文頎發支付
  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744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8,647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1,09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 萬59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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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