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陳鏡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文頎發支付
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744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8,647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1,09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 萬59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