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408號
TNDV,113,司促,1640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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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豐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玖佰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195元 林豐平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7751元 林豐平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195元 林豐平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207751元 林豐平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四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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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