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064號
TNDV,113,司促,16064,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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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方品堯
債 務 人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債 務 人 陳素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貳仟陸佰貳
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4號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 借據一 001 1,512,774元 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41,718元 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借據二 001 1,000,021元 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002 4,000,216元 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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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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