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林旻旻
林月英
林保元
林保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永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9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