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31號
TCDV,106,補,1431,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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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林旻旻
      林月英
      林保元
      林保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永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9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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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