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259號
TNDV,113,司促,14259,2024082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9號
債 權 人 楊榮賓
債 務 人 郭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利息部分,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記載未依約償還
借款,且依所提本票影本並未約定利率,所以債權人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依上開規定,係以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
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