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幸美
黃崇盛
黃靖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崇煌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
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