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吳鉄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汪自強律師
賴昱亘律師
被 告 吳博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 訴訟
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
序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