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27號
TNDV,112,訴,1627,20240828,4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美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葉夢玲即德光護理之家

郭乃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 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連 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40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 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惟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等件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