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螢瑾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美霜
王芃迪
葉東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
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月18日 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 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