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王家秀
被 上 訴人
即上訴人 王家富
王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裁 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並於理由說明:臺南市○區○○路000號 房屋、124號房屋、126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 分權是否屬王家富所有,攸關王家秀得否訴請王家富返還系 爭房屋租金,王家秀本件請求王家富返還爭房屋租金利益之 裁判,係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7號(下稱另案)王家富對 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存在之法律關係為先決問題,本 件於另案終結確定前,應予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確認王家富對系爭房屋之全部 所有權存在,王家秀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於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上字第77號判決駁回王家秀此 部分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89-5 01、511-528頁),是另案關於王家富對於系爭房屋事實上處 分權是否存在,既已判決確定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 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王家富雖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77號判決 關於駁回其訴請確認其就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優先承 買權存在部分提起上訴,惟該部分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自無繼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併予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