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 告 趙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永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榮哲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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