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56號
TNDM,113,附民,1456,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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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56號
原 告 李賴淑芳
被 告 王竑淯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 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告訴被告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辦中,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 無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足憑, 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 案件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 自應依法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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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