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06號
TNDM,113,附民,1406,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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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6號
原 告 李孔文
被 告 涂奕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並 於同年7月11日宣判。原告於113年8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收狀日期)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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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