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竑瑋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9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程竑瑋詐欺等案件 ,前經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