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738號
TNDM,113,金訴,738,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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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峙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7
號),被告於本院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峙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除增加下列事項之外 ,其餘都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的記載:
 1.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的自白」。  2.適用之法律,增加:
  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再次修正,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 ,經比較新舊法,舊法的法定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7年, 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本 院認為新法比較有利於被告,因而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但 書的規定適用新法。所以被告就此部分,是構成現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共同洗錢罪。並與另成立的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想 像競合之後,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②被告在偵查及審判時都自白洗錢犯罪,且無證據顯示獲得 犯罪所得,洗錢部分應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 段的規定減輕其刑。
  
二、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 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等規定,參考被告過往犯 罪前科、他所參與的層級、告訴人承受的損害程度;並考量 被告犯罪後態度可認為良好,但無力賠償告訴人的損害;以 及被告的生活狀況,判處被告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的20日內,對本院提出上 訴狀(附影本),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87號
  被   告 劉峙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峙霆於民國112年4月18日16時17分前某時許,加入LINE暱 稱「全村的希望」、「Huobi」、「C.T」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負責擔任車手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再以迂 迴方式將款項上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劉峙霆與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先於000年00 月間,以暱稱「全村的希望」帳號透過LINE佯稱教導陳芷緹 投資,要求陳芷緹依指示註冊假投資平台「Huobi」並購買 虛擬貨幣泰達幣投資,致陳芷緹陷於錯誤,依指示註冊「Hu obi」帳號,取得「Huobi」所提供電子錢包地址,「C.T」



並介紹假幣商即暱稱「程仁佑」予陳芷緹,陳芷緹依「程仁 佑」指示於112年10月27日14時41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 00號全聯安西店,交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予偽裝為虛擬貨 幣幣商之劉峙霆,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嗣陳芷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芷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峙霆於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收取上開款項,且使用暱稱「程仁佑」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芷緹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告訴人受騙之經過及於上開時、地交付上開款項予被告之事實。 告訴人陳芷緹提供之對話紀錄、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全聯安西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 CoinGecko網路查詢資料 證明112年10月27日,泰達幣兌換新臺幣之公開市價約為32.39元/每枚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 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全村的希望」、「Huo bi」、「C.T」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紀 芊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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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