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04號
TNDM,113,金訴,204,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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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青勇


選任辯護人 林冠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何昭雄



選任辯護人 吳岳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長彥


謝其明




張清富




沈鴻達


陳氏鸞



邱朝琴




張枝成




徐玄奕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5140號、111年度偵字第22667號、111年度偵字
第25012號、112年度偵字第13071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
第2092號、112年度偵字第37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青勇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惟因被告林青勇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甫經修正公布,新 舊法律適用關係較為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究判斷,而無法 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 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 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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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