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387號
TNDM,113,金簡,387,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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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113年度偵字第2715號),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
字第1472號),佐以卷內事證,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卓志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卓志明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 供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遮斷金流洗 錢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2年8月26日,依網友「陳珊珊」指示,更正其申設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後,至臺南市○○區○○○號,將其華南帳戶之提款卡 ,寄交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容任上開帳戶作為詐騙他人之 人頭帳戶使用(無證據證明卓志明有取得對價,亦無證據證 明詐騙者係三人以上或卓志明知悉係遭三人以上之詐騙者作 為詐財工具),而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暨所在。嗣取得上開帳戶使用之不詳詐騙者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 式,對如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實施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匯 入卓志明華南帳戶後,旋遭人持華南帳戶提款卡至ATM提領 殆盡,資金流動軌跡遭遮斷,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 得,致生隱匿、掩飾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志明於偵查(金訴卷第5至9頁偵 查中陳述狀)及本院審理時(金訴卷第74頁)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附表所示各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附表所示 各告訴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遭詐騙對話擷圖(警卷 第38至44、58、62至65、80、81、97至121頁、126頁右下、 129頁左、147頁左下、148至157頁、172頁中、197頁右)、



被告華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13、15頁)等件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無誤。本案事證 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 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 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 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 被告將其華南帳戶提款卡暨密碼提供予不詳詐騙份子,用以 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係對他人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 尚不足證明被告有參與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論以幫助犯。另依卷內事證,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對於 本案詐欺行為是由三人以上共犯已有所認識。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業於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第14條第1項規 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一般洗錢 罪移列至第19條,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一億元 以上作為情節輕重之標準,區分不同刑度,被告本案隱匿、 掩飾之詐欺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 定「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法定 刑已有變更,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因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之上限較低,修正後之規定 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提供上揭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騙份子對附表所示之 告訴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 正犯之刑減輕之。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為:「犯前四條之 罪(即包含修正後第19條),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要件 較為嚴格,但本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已 如前述,且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依修正前、後之上開 規定,均應減輕其刑,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應逕適用裁 判時法即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益他人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雖其本身未 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 ,然造成告訴人等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緝犯罪受阻、所 生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告於偵審時認罪悛悔,節省司法資源 ,迄未能賠償告訴人等之犯罪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告訴人等所受財損金額、前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詐欺、偽造文書、詐欺等犯罪紀錄,並於111年5月23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金訴卷第 7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固有將上揭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 欺及洗錢之用,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 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 
 ㈡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依修法說明:考量澈 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 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 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可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予沒收之標的為「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而依卷內事證,遭被告幫助掩飾暨隱匿之本案詐欺款項 ,業遭不詳之人提領殆盡(見前揭二帳戶交易明細),而未 「查獲」,要難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況且被告於本案僅 係提供帳戶之幫助犯,若對其未經手、亦未保有之詐欺款項 ,在其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曾雪如 暱稱「秀」、「鄭秀」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中旬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曾雪如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至外匯網站「GO MARKETS」(網址:https://gomarkcotd.net)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曾雪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31至32頁) 112年9月25日21時14分許 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 2 廖澤義 暱稱「陳志華」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份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廖澤義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澤義佯稱:至職棒博弈網站(網址:www.sports-xhao.com)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廖澤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45至47頁、第51頁) 112年9月26日10時21分、11時5分許 3萬、4萬元 3 黃馨蒂 暱稱「嘉文」、「摩根大通詐騙集團」、「林宜婷」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中旬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馨蒂後,向黃馨蒂佯稱:下載「傳志投資」、「融貫投資」等APP(網址:https://app.ccmqhd.top/ccmqhd/、https://app.ckxahr.top/ckxahr/、https://app.cpkujq.top/cpkujq/)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黃馨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67至72頁) 112年9月27日9時40分許 5萬元 4 林承欣 暱稱「皮諾」、「李少強」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份某時許透過社交軟體結識林承欣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承欣佯稱:在簡易收入UP交易平台(網址:N.knivestops.com)投資美金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承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85至90頁) 112年9月27日18時15分、16分許 5萬、5萬元 5 何倚帆 暱稱「樂」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至8月份間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rooit結識何倚帆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何倚帆佯稱:在Ptt Shop網路購物平台(網址:https://www.prettymlxy-my.com)註冊成為賣家,儲值至平台錢包處理訂單可以獲利云云,致何倚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123至125頁) 112年9月30日9時46分,同年10月1日10時11分、15分許 9,985、2萬5,985、1萬元 6 楊忠哲 暱稱「雅晴」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日某時許透過社交軟體IG結識楊忠哲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忠哲佯稱:投資「晴天女裝折扣店」購物網站(網址:tw2.kskyes.com)可獲利云云,致楊忠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159至164頁) 112年9月30日13時49分許 2萬元 7 黃裕盛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日前某時許透過社交軟體抖音(TIKTOK)結識黃裕盛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裕盛佯稱:至PGMALL網站(網址:https://www.pg-mall.tw)申請註冊賣家,上架商品,可賺取差價云云,致黃裕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177至180頁) 112年10月2日10時8分許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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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