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44號
TNDM,113,訴緝,4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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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瑞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87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方瑞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方瑞德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本院訴緝卷第62頁),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 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 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 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所犯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相同,予以引用(如附件),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 本院之自白(本院訴緝卷第62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海洛因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並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竟仍不知悔改而再施用毒品,顯見其意志不堅,未能戒除 毒癮惡習,且迄未因前所受刑之執行記取教訓,復參酌其所 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 序、侵害他人權益,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與其 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目前罹患疾病(本院訴緝 卷第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 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本案經檢察官何珩禎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875號
  被   告 方瑞德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瑞德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台南地 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11年2月9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 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前揭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於112年1月29日15時3分 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 用海洛因1次。嗣因方瑞德為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於112年1 月29日15時3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 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方瑞德於警詢時之供述 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沒有施用毒品云云。 2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驗採集送驗紀錄(檢體編號:CZ00000000000)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CZ00000000000)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 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檢察官 黃 淑 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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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