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381號
TNDM,113,聲,1381,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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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薛仁鑫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仁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薛仁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額3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在 卷可稽。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9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3年3月4 日撤回上訴,該案因而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 以113年度執字第4081號指揮執行;惟經檢察官傳喚受刑人 於113年6月13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未依時到案 ,經檢察官再囑警至受刑人住所拘提受刑人,員警按址前往 拘提亦未能拘獲,迄今被告亦無羈押或在監執行情形,復無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列「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 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 效力消滅」之免除具保責任情形等節,分別有前開判決、送 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考。從而 ,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 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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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