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李政忠
即受判決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112年度簡字第3104號刑事簡易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裁定
駁回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2
8日以112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撤銷發回,復經本院於113年4月2
9日以113年度聲簡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聲請人
不服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之抗告狀所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然該 所稱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須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 之犯罪事實,亦即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性 )要件,且是否符合此項要件,其判斷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 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 張,就已完足;倘提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 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尚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 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又聲請再 審之理由,如僅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爭辯,或對原確定判 決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 持相異評價,即使予以審酌,亦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自非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所定提起再審之 要件。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10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10月26日確定。嗣抗告人以⑴原確定判決之搜索不合法;⑵抗告人乃警民合作為警方行動先行探查該處所之毒品情事,然員警竟違法逮捕並強制採尿及製作筆錄,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規定聲請再審,經原審以再審無理由,於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聲簡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等情,有上開原確定判決、原審裁定及所附卷宗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屬實。 ㈡、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抗告狀另主張其曾供出毒品來源為綽號 「見朕騎姬」(真實身份為「陳彥蓉」),並由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復經檢察官對陳彥蓉提起公訴云云。 然綜觀全卷,抗告人在本件於112年4月29日之警詢筆錄及偵
查時均未有任何毒品來源之相關陳述,其上開主張之基礎事 實係抗告人於111年7月17日凌晨3時許,在臺南市善化區育 德路21巷口,以新臺幣2,5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小包與賴鈞懋,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12年11月9日以112年 度訴字第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此有該判決在卷 可按(下稱前案)。況前案之判決理由亦明確記載『本件被 告(即抗告人)供述之毒品上游,本分局已拘捕陳彥蓉到案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7960號起訴書 對陳彥蓉提起公訴,有該分局112年8月8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 120452195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刑事案件報告書、上開起 訴書各一份在卷可參。然觀諸上開起訴書起訴陳彥蓉涉嫌販 賣第二級毒品與本案被告之時間為「111年11月4日」,為本 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賴鈞懋之後,故縱使係因被告之供 述而查獲陳彥蓉涉嫌於111年11月4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被 告,然因此部分在時間序上難認與被告販毒與賴鈞懋部分, 具有前後直接之因果關聯性,尚不足以認定符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要件,併予敘明』等語,足見抗告理由 所稱之供出毒品上手顯係出於前案所為,要與本案無涉甚明 。
㈢、準此,抗告人在本案未曾於原確定判決偵查程序中為供出毒 品來源之主張,即無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 要件而得予以減刑之餘地。至抗告人前揭聲請再審之理由, 業經原審裁定詳述理由並認定如前,經核依法尚無不合,不 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並未釋明其上揭主張對原確定判決有何影 響,欠缺動搖原確定判決結果之可能性,本院認抗告人上開 所述,從形式上觀察,屬對已經確定判決法院調查及斟酌之 證據片面再為爭執,均非新事實或新證據,與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其再審之聲請無理由灼然甚明 。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4項、第5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