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42號
TNDM,113,簡上附民,4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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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
附民原告 林秀玲
附民被告 王國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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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