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762號
TNDM,113,簡,2762,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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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鳳珠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鳳珠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鳳珠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 告罪。又被告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即於偵查中自白 犯行,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明 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係其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僅因唯恐遭牽連詐欺 案件,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謊報該等帳戶資料遺 失,致不特定人受有刑事訴追之危險,且有害於司法偵查權 之行使及發動,浪費司法及警政資源,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警卷第5頁)等一切具體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71 條第1項、第172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109號
  被   告 曾鳳珠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鳳珠於民國113年3月19日11時許,經葉秀霞介紹,在臺南 市○○區○○里000○0號「統一超商」將其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國泰世華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提款卡各1張交給真實年籍 姓名不詳之人,嗣因擔心上開提款卡被用作不法使用,竟意 圖他人受刑事處罰,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於113年3 月20日9時43分許,至○○市○○區○○里○○○00號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善化分局大內分駐所,謊報上開郵局、國泰金融卡遺失, 而向該管承辦之警員誣告未指定犯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嗣 經員警察覺有異,詢問下曾鳳珠始坦承前述報案之事實不實 在,而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鳳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葉秀霞警詢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113年3月20日調 查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大內分駐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職務報告、國泰帳戶及郵局帳戶存摺及交易明 細、165反詐騙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唐 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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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