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690號
TNDM,113,簡,2690,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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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美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72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44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許美雅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許美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調解意願,然告訴人家福股份 有限公司台南仁德分公司無調解意願。參以被告前有竊盜犯 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並考量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兼衡被告 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 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所竊物品,均已由員警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1份附 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725號
  被   告 許美雅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              號0○○○○○○○歸仁辦公處)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許美雅於民國113年5月14日1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000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仁德分公司(下稱家樂福仁德店 )內,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14所示之商品放入背包,並且在 經過結帳櫃檯時,僅將放置於手推車內之商品取出結帳,以 掩人耳目,未將其放置於背包內附表編號1-14所示之商品取 出結帳,竊取該等商品得手,嗣其行經店內防盜感應門,為 店員攔下並報警處理而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14所示之商 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1,582元,已發還家樂福仁 德店),始悉上情。
二、案經家樂福仁德店委任安全課助理李曉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美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述時間、地點,竊取附表編號1-14所示物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曉雯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家樂福交易明細、監視器照片與現場照片各1份、附表編號1-14所示之商品扣案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取上開物品,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家樂福仁德店等情,有 調查筆錄與前引贓物領據各1份在卷可考,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廖 羽 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 素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杏心牛樟芝 2罐 2,200元 4,400元 2 葡萄王樟芝王 1罐 999元 999元 3 葡萄王認證靈芝王 7罐 539元 3,773元 4 履歷蒜米300g 1包 89元 89元 5 四品杯墊組 2組 249元 498元 6 南亞PE保鮮膜3入 1個 195元 195元 7 不鏽鋼菜剉(細) 1支 89元 89元 8 魚鱗刨 1支 89元 89元 9 楓康料理紙10M 1卷 79元 79元 10 楓康油切吸油紙 1卷 99元 99元 11 纖質肌耐久絲襪 4雙 109元 436元 12 抗菌涼感透絲襪 1雙 109元 109元 13 女柔感絲滑居家背心 1件 359元 359元 14 EL男棉短褲 1件 368元 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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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仁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仁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