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643號
TNDM,113,簡,2643,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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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慧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6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慧潔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被告羅慧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至3時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段00號「屈臣氏」內1、2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得手後藏放於所攜帶之肩包及塑膠袋內,隨即離去。嗣因 屈臣氏店長沈琪芳發現被告羅慧潔取得上開物品未結帳而走 出店內,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 已經返還)。
二、證據: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屈臣氏店長沈琪芳於警 詢之證述、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失竊商品照片。三、核被告羅慧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前科(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詎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 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 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件所 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價值共計新臺幣4,993元),經被 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3頁), 兼衡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回收,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發還被害人,業如前 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合利他命強效錠 1組 2 美舒律蒸氣溫熱貼 2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盒,因竊取藏放造成盒損) 3 美舒律蒸氣晚安貼 2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盒,因竊取藏放造成盒損) 4 夢17泡泡染髮乳 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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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