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574號
TNDM,113,簡,2574,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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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思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所載「112年度毒 偵字第2184號」補充更正為「111年度毒偵字第2832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並進而施用,其持有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前曾因施用毒品,先後2次經送觀察、勒戒,猶未能從中 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復犯本案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且無力自制。 惟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其自己身心,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 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030號
  被   告 黃思瀚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思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7日釋放出所,由本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不知悔 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2 月15日22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某公園旁,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13年2月19日2時18分許,因交通違規 為警攔停盤查,警方當場於其所乘坐之車輛內查獲同行友人 所有之吸食器1組,復經徵得其同意後,於113年2月19日5時3 1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思瀚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年 籍對照表(檢體編號:113P028)、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3P028)各1份附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 美 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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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