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415號
TNDM,113,簡,2415,202408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7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王美姿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未扣案之酸辣湯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王美姿恣意竊取他人所有之物,實有不該。復考 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所竊之物中 炒飯2盒、貢丸湯1包及餐巾布1條經告訴人張睿霖領回,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可證(見警卷第29頁),暨其為高職畢 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7頁及警卷第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及不沒收之說明:
 ㈠未扣案之告訴人所有之酸辣湯1包,核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 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竊之炒飯2盒、貢丸湯1包及餐巾布1條,業經合法發 還告訴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010號
  被   告 王美姿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居○○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美姿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凌晨0時7分許,見張睿霖炒飯 2盒、貢丸湯及酸辣湯各1包及餐巾布1條等物放置在臺南市○ 區○○街00號之玻璃櫥窗內後,王美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餐點得手後,隨即離去 。嗣因張睿霖發覺餐點失竊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且於上 址附近發現被告後,隨即報警處理,經警到場逮捕王美姿, 並扣得炒飯2盒、貢丸湯1包及餐巾布1條等物,而悉上情。二、案經張睿霖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美姿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睿霖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蒐證照片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翻拍 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 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上開被 告所竊得之物品,除扣案之炒飯2盒、貢丸湯1包及餐巾布1



條等物因均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在卷可 查外,就酸辣湯1包部分,係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