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364號
TNDM,113,簡,2364,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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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俊宏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64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二三六四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生命、身體』應更正為『生命、身體、自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同住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應更正為『同住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3樓』、第8行『生命、身體』應更正為『生命、身體、自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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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