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王詩文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113年度易字第9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詩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王詩文於民國113年7月 9日對本院113年6月28日113年度易字第924號判決提起上訴 ,然其上訴狀僅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須載明 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