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08號
TNDM,113,單禁沒,208,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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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水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為零點參陸參公克,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參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水池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 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為0.363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350公克)等情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2 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則該等扣案物 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前開案件所以未能追訴被 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及沒收,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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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