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02號
TNDM,113,單禁沒,202,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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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杰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21、19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參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杰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21、192 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持有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21、192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 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 驗餘淨重0.37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 司民國112年1月30日A0035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足憑,屬違 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 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 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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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