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樹
選任辯護人 黃健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2
6號、113年度偵字第10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 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 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 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 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 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