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1940號
TNDM,113,交簡,1940,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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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具有一般事理能力之人,應知悉酒精成分對人 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於酒醉之狀態騎乘動力交通工 具,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本 案被告經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酒測值 雖低,然非被告第一次酒後駕車犯行,且於前案緩起訴期滿 後不久即犯下本案,顯然輕忽法律規範、漠視自己及公眾通 行之安全,對交通安全之危害非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 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涵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030號
  被   告 莊騰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莊騰於民國113年7月3日12時30分至同日14時許,在臺南市○○ 區○○○街00號家中飲用330毫升之啤酒2瓶後,於同日18時30 分許,基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嗣 於同日19時7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行 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酒味,遂於同日19時9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驗合格證書、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張等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鄭 涵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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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